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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知識點預習:行政訴訟基本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6/16 09:30:45 字體:

2015年初級經濟師考試時間:11月7日,經濟師考試報名集中在6-8月,2015年初級經濟師備考已經拉開帷幕,網校整理了經濟師考試初級經濟基礎知識預習資料,供大家預習參考,祝大家夢想成真!

行政訴訟基本原則

(1)當事人選擇復議原則在沒有明確規(guī)定必須經過復議的情況下,可以不經過復議直接向法院起訴。

(2)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對比學習行政復議的審查范圍。

(3)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訴訟而停止執(zhí)行原則例外:

①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②原告申請停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zhí)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zhí)行的;

③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4)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原則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訴訟是兩種性質的訴訟,行政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5)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6)被告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

①舉證責任包括:一是由誰負責提供證據證明特定的案件事實,即舉證責任的分擔;二是不能履行舉證責任時可能引起何種法律后果。

②舉證責任倒置: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

③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④原告僅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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