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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級經濟師經濟基礎備考要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整理 編輯: 2015/10/29 14:37:57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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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其效力能否發(fā)生,尚未確定,需等待有權人表示承認后才能生效。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類型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其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所訂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所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在經權利人承認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成為有效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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