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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審計師《審計專業(yè)相關(guān)知識》知識點:匯票的承兌(07.04)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6/07/04 15:54:47 字體:

知識點:匯票的承兌

1.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作為匯票承兌人,便成為匯票的主債務(wù)人,應(yīng)當承擔(dān)到期付款的責(zé)任。

2.承兌方式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出票后定期付款
見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個月提示承兌
見票即付 無需提示承兌

【注意】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quán)。

3.承兌期間

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nèi)承兌或者拒絕承兌。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4.部分承兌或承兌附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5.拒絕承兌的形式

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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