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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匯票的承兌
1.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作為匯票承兌人,便成為匯票的主債務(wù)人,應(yīng)當承擔(dān)到期付款的責(zé)任。
2.承兌方式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見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個月提示承兌 |
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注意】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quán)。
3.承兌期間
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nèi)承兌或者拒絕承兌。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4.部分承兌或承兌附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5.拒絕承兌的形式
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wǎng)校(http://m.jnjuyue.cn),轉(zhuǎn)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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