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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背書和承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3/31 10:45:59 字體: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背書

  1.概念:背書是在票據(jù)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2.種類:轉讓背書、非轉讓背書(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是背書人委托被背書人行使票據(jù)權利的背書。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據(jù)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jù)權利。

 ?。?)質押背書是以擔保債務而在票據(jù)上設定質權為目的的背書。被背書人依法實現(xiàn)其質權時,可以行使票據(jù)權利。

  3.背書記載事項:

 ?。?)背書人簽章和背書日期。

  提示: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jù)到期日前背書。

  (2)被背書人名稱。

  提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jù)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jù)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收款背書應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和背書人簽章。

 ?。?)票據(jù)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jù)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jù)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4.背書連續(xù)及其效力。

 ?。?)背書連續(xù)——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2)效力:以背書轉讓的票據(jù),背書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票據(jù)權利。

  5.不得進行的背書——4項:條件背書、部分背書、限制背書、期后背書。

  6.背書效力: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jù)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jù)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承兌

  1.含義: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

  重要提示:承兌僅適用于商業(yè)匯票。

  2.承兌程序

  重點是提示承兌時間: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②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提示: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承兌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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