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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基礎》:約定條款(08.03)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8/03 16:11:51 字體: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約定條款(試用期、服務期、競業(yè)限制)

  1.試用期(★★★)(11年判斷;12年單選;10、13、14年不定項)

 ?。?)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guī)定

  【注意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注意2】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注意3】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規(guī)定的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有爭議,勿深究)

  (2)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guī)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出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服務期(★★)(13年單選、判斷;14年不定項)

 ?。?)可以約定服務期的情形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服務期超過合同期的,合同期順延,雙方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注意1】培訓費用必須“有憑證”。

  【注意2】約定服務期,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違約責任

  ①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谶`約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③對已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解除勞動合同后的違約金問題

 ?、俜掌跐M,勞動合同期亦滿,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無需支付違約金。

  ②勞動合同期滿,服務期未滿,勞動合同應順延,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則需支付違約金。

 ?、蹫榉乐箍赡艹霈F(xiàn)的規(guī)避賠償責任,若“勞動者”因違紀等“重大過錯”行為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由于“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3.保守商業(yè)秘密和競業(yè)限制(★★)(10年不定項)

 ?。?)競業(yè)限制的時間限制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補償金的數(shù)額由雙方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區(qū)分競業(yè)限制的“無效”與“失效”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yè)限制條款,必須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否則該條款“無效”。

  【注意】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若單位與勞動者只約定競業(yè)限制而不約定補償金,則競業(yè)限制條款無效(絕對無效)。

  若在訂立過程中雙方即約定了競業(yè)限制也約定了補償金,在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在經勞動者催要后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競業(yè)限制條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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