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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內容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即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金融資產。
通常情況下,包括企業(yè)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但這些金融資產沒有被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取得
1.股票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
應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
貸:其他貨幣資金
2.債券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面值)
——利息調整(差額,也可能在貸方)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貸:其他貨幣資金等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
1.企業(yè)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間取得的現(xiàn)金股利或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投資收益進行會計處理:
借:應收利息(分期付息債券按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到期時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按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
貸:投資收益(可供出售債券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差額,也可能在借方)
2.在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應當作為其他綜合收益,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構成當期利潤
(1)公允價值上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2)公允價值下降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3.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fā)放現(xiàn)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fā)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其他綜合收益(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損失金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2)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如債券投資),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原減值損失確認后發(fā)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3)可供出售權益工具(股票投資)投資發(fā)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轉回時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貸:其他綜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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