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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納稅人

2013/08/05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字體:  打印

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不包括農村)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產權所有人、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產權屬于國家的,其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人。

2.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的,集體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3.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

產權出典是指產權所有人為了某種需要,將自己的房屋在一定的期限內轉讓給他人使用,以押金形式換取一定數額的現金(或者實物),并立有某種合同(契約)的行為。在此,房屋所有人稱為房屋“出典人”,支付現金的人稱為房屋的“承典人”。

4.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5.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租賃、出典)糾紛未解決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6.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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