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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級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基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3/23 14:26:44 字體: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無過失性辭退應給予額外1個月工資“或”提前三十日通知,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的應以勞動者上月工資標準確定,而“非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情形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意1:在試用期間勞動者不想干了須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想用了,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2:除試用期外,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勞動者過錯在先。

  注意3:上述情形無需支付補償。

  (3)“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①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②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③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注意:經濟性裁員,必須為經濟原因,且滿足法定條件,并給與經濟補償。

  優(yōu)先留用人員:(照顧)

 ?、倥c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②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奂彝o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優(yōu)先聘用人員:用人單位裁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工,應當通知被裁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人員。

  特別注意:上述合同解除的內容,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在依據理由及執(zhí)行程序上都必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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