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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級職稱知識點《經濟法基礎》:法的形式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3/27 10:25:57 字體: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法律(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

  (1)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其他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就有關問題作出規(guī)范性決議或者決定,它們與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規(guī)(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guī)):國務院

  4.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5.自治法規(guī):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

  6.特別行政區(qū)的法

  7.行政規(guī)章

  (1)部門規(guī)章:國務院所屬部委

 ?。?)政府規(guī)章:地方人民政府

  【解釋】政府規(guī)章除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外,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guī)相抵觸,行政規(guī)章在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僅起參照作用”。

  8.國際條約

  【解釋1】考生應注意在單選題中不同形式的“制定機關”。

  【解釋2】法律效力等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同級地方政府規(guī)章。

  【解釋3】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不屬于”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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