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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10),北京難得的好天氣,和煦的陽光終于驅(qū)散了持續(xù)幾日的霧霾。
所以,你也要相信,你現(xiàn)在所有的努力,都不會白費,你多上正保會計網(wǎng)校,多學(xué)點初級會計職稱的知識點,在5月13-16日之時,總會守得云開,見天晴。
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 |
試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 | 不得約定 |
不滿3個月 | |
3個月以上,不滿1年 | 不得超過1個月 |
1年以上,不滿3年 | 不得超過2個月 |
3年以上固定期限 | 不得超過6個月 |
無固定期限 |
(1)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guī)定
【注意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注意2】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
【注意3】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規(guī)定的責(zé)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zé)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有爭議,勿深究)
(2)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guī)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條原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相關(guān)鏈接:正保會計網(wǎng)校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周刊(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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