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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進入到預習階段,考生看書做題的同時,也不要忘記對知識點進行復習。隨著時間變長,記憶也會逐漸弱化,多次重復學習,有利于加深理解。下面是為大家整理的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核心知識點,2020年考試教材及大綱暫未公布,請考生們參考復習。
勞動合同的解除
1. 協(xié)商解除(意定解除)
(1)勞動者主動辭職:與單位協(xié)商一致可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 法定解除
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1】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不一定以書面形式,正式員工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注意2】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合同無補償,且程序必須合法(履行提前告知義務),否則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3)勞動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②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2)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意1】在試用期間勞動者不想干了須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想用了,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2】除試用期外,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勞動者過錯在先。
【注意3】上述情形無須支付補償。
(3)“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①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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