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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甲公司和乙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6月1日,甲公司為降低采購成本,向乙公司一次購進了三套不同型號且有不同生產(chǎn)能力的設備X、Y和Z,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88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14 400元,另支付包裝費20 000元,增值稅稅額1 200元,全部款項以銀行存款轉賬支付。X設備在安裝過程中領用生產(chǎn)用原材料賬面成本為20 000元,支付安裝費30 000元。假定設備X、Y和Z分別滿足固定資產(chǎn)的定義及其確認條件,公允價值分別為300 000元、250 000元、450 000元。不考慮其他因素,2019年6月1日甲公司購入X設備的入賬價值為(?。┰?/p>
A.320 000
應計入固定資產(chǎn)的總成本=880 000+20 000=900 000(元); 確定X設備應分配的固定資產(chǎn)價值比例=300 000÷(300 000+250 000+450 000)×100%=30%; X設備的成本=900 000×30%+20 000+30 000=32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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