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稅發(fā)[2010]105號
頒布時間:2010-06-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青島市地方稅務(wù)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稅局:
為進一步規(guī)范土地增值稅清算,加強核定征收工作,根據(jù)《國家稅務(wù)總局關(guān)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提出的“從嚴、從高確定核定征收率”的原則和“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的規(guī)定,現(xiàn)對我市土地增值稅分類核定征收率調(diào)整如下:
1、將膠州市自五類區(qū)調(diào)入四類區(qū)。
2、即墨市、膠南市、膠州市四類區(qū)土地增值稅分類核定
征稅率調(diào)整為:普通住房上調(diào)至5%-6%,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上調(diào)至6%-7%,別墅、商業(yè)用房核定征稅率仍執(zhí)行8%-10%.
3、萊西市、平度市五類區(qū)土地增值稅分類核定征稅率調(diào)整為:普通住房上調(diào)至4%-5%,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上調(diào)至5%-6%,別墅、商業(yè)用房核定征稅率仍執(zhí)行6%-8%.
4、其他區(qū)市土地增值稅分類核定征稅率仍執(zhí)行《關(guān)于印發(fā)〈青島市地方稅務(wù)局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稅款清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地稅發(fā)〔2008〕100號)的規(guī)定。
5、凡目前尚未作出土地增值稅清算結(jié)論,且依照青地稅發(fā)〔2008〕100號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需核定征收的開發(fā)項目,一律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的分類核定征收率執(zhí)行。
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必須嚴格依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各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核定征收范圍,嚴禁在清算中出現(xiàn)“以核定為主、一核了之”、“求快圖省”的做法。凡擅自將核定征收作為土地增值稅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須立即糾正。各單位要按照市局青地稅發(fā)〔2008〕100號文件的規(guī)定,引導(dǎo)納稅人按照工作程序?qū)嵤┮?guī)范的清算申報工作,對確需核定征收的,應(yīng)從嚴確定核定征收率。
各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尤其要加快清算進度,提高清算質(zhì)效,逐步實現(xiàn)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常態(tài)化。要認真貫徹落實市局年初制定的工作計劃、目標和要求,對以往年度符合清算條件的開發(fā)項目清算工作,應(yīng)在今年10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對符合清算條件的新項目,確保年內(nèi)依法清算;對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并及時組織項目清算應(yīng)補稅款的入庫工作。要摸清轄區(qū)內(nèi)應(yīng)清算的項目,制定切實可行的清算工作計劃,合理調(diào)配力量,推行專業(yè)化清算,組織好、落實好清算工作,提高清算質(zhì)量和效果;要認真總結(jié)上半年的清算工作,查找不足,研究部署下半年的清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地推進清算工作,不斷地提高土地增值稅征管水平,促進稅收收入增長,確保實現(xiàn)既定的工作目標。市局將對各單位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進行督導(dǎo)、檢查、通報、考核等。
附件:調(diào)整后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分類核定征收率明細表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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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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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chǎn)性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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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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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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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區(qū)、嶗山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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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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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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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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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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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商業(yè)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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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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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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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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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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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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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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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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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商業(yè)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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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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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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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區(qū)、李滄區(qū)、
城陽區(qū)、開發(fā)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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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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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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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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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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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商業(yè)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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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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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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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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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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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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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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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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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商業(yè)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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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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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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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西市、
平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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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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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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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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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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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商業(yè)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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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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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轉(zhuǎn)讓本辦法所稱“公共配套設(shè)施”取得的收入,比照“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的核定征收率執(zhí)行。
2. 主管稅務(wù)機關(guān)應(yīng)結(jié)合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區(qū)位、售價、造價、戶型等因素,在該表“征收率”欄規(guī)定的幅度內(nèi)確定開發(fā)項目的核定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