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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機構在實施基金銷售適用性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投資人利益優(yōu)先原則。當基金銷售機構或基金銷售人員的利益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發(fā)生沖突時,應當優(yōu)先保障基金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則?;痄N售機構應當將基金銷售適用性作為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將基金銷售適用性貫穿于基金銷售的各個業(yè)務環(huán)節(jié),對基金管理人(或產品發(fā)起人,下同)、基金產品(或基金相關產品,下同)和基金投資人都要了解并做出評價。
三、客觀性原則。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方法,設置必要的標準和流程,保證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實施。對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和基金投資人的調查和評價,應當盡力做到客觀準確,并作為基金銷售人員向基金投資人推介合適基金產品的重要依據。
四、及時性原則。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價和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評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
2016年6月18日基金從業(yè)將迎來今年的第三次預約考試,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分享了基金從業(yè)《法律法規(guī)職業(yè)道德與業(yè)務規(guī)范》相關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基金從業(yè)。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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