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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經國務院批準,下發(fā)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y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對個人住房轉讓營業(yè)稅政策進行了調整,為了方便納稅人及時了解稅收相關規(guī)定,我們結合具體事例進行講解。
問:劉某2015年4月將2012年6月購入并于當月辦理產權的普通住宅對外出售,是否需要繳納營業(yè)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y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規(guī)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yè)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yè)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yè)稅。
因此,劉某2015年4月出售的普通住房已滿2年,按規(guī)定可以免征營業(yè)稅。
問:于某有一套前幾年購買的商品房,2015年5月想要對外銷售,應當如何確定這處房產的購買時間?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89號)第三條(四)規(guī)定,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2號)規(guī)定,國稅發(fā)〔2005〕89號第三條第四款中規(guī)定的“契稅完稅證明中注明的時間”是指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填發(fā)日期。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早于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早于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問:張某將一套位于中山區(qū)價值大于200萬的住房對外出售,與購房人簽訂的購房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是否需要計算繳納?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規(guī)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因此,張某將位于中山區(qū)價值大于200萬的住房對外出售,暫免征收土地增稅,與購房人簽訂的購房合同暫免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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