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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從國外進口貨物用于銷售,丟失了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還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可以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
參考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二條規(guī)定,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
第四條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海關繳款書,應在本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期限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并將納稅人提供的海關繳款書電子數據納入稽核系統(tǒng)進行比對?;吮葘o誤后,方可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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