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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什么是金融商品轉讓?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chǎn)品等各類資產(chǎn)管理產(chǎn)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因此,企業(yè)將其持有的股票對外轉讓,屬于金融商品轉讓,需要繳納增值稅。
納稅義務時間
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銷售額確定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xiàn)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xiàn)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xiàn)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nèi)不得變更。
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買入價: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二)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fā)行(IPO)的發(fā)行價為買入價。
(三)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chǎn)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chǎn)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轉入方將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發(fā)票開具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下列情況免征增值稅
1. 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nèi)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yè)務。
2. 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nèi)地基金份額。
4. 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 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yè)務。
文件依據(jù):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chǎn)開發(fā)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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