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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我國對車船課稅歷史悠久。早在公元前129年(漢武帝元光六年),我國就開征了算商車。明清時,曾對內河商船征收船鈔。2016年,營改增、金稅三期、稅收實名制等等一系列稅收改革,對于稅收問題需要更深刻的了解。
車船稅納稅義務人包括哪些
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所指車輛、船舶,包括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yè)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包括哪些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車船稅征收單位是誰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車船稅征收地點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車船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以購買車船的發(fā)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車船稅熱點問題匯總
關于車船稅征稅范圍類問題
問:拖拉機是否需要繳納車船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2011〕712號)第六條規(guī)定:“車船稅法規(guī)定的征稅范圍是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所列的車輛、船舶,包括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也包括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yè)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上述機動車輛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包括客車、貨車)、掛車、專用作業(y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摩托車。拖拉機不需要繳納車船稅。……”
關于車船稅稅收優(yōu)惠類問題
問:繳納了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是否免車船稅?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按照規(guī)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第十三條規(guī)定,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按照規(guī)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免征車船稅。
問:個人于2014年9月購買新能源車輛,車輛型號未列入第一、二批名單中,但在2015年9月11日公布的第三批名單里面,今年是否可以享受車船稅免稅政策?
答: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關于公布第三批享受車船稅減免優(yōu)惠的節(jié)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6號)的規(guī)定,自公告之日起,對列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yōu)惠的節(jié)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三批)》的節(jié)約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船稅;對列入《目錄》的使用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船稅。公告之后取得的節(jié)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屬于第一批、第二批《節(jié)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車輛減免車船稅的車型目錄》,但未列入《目錄》的,不得享受相關優(yōu)惠政策;公告之前取得的節(jié)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屬于第一批、第二批《節(jié)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車輛減免車船稅的車型目錄》的,不論是否轉讓,可繼續(xù)享受車船稅減免優(yōu)惠政策。本公告自2015年9月11日起執(zhí)行。
因此,該車輛在2014年9月(第三批《享受車船稅減免優(yōu)惠的節(jié)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公告之前)購買的,不符合當時車船稅免稅政策的,2014年9月到2015年8月仍需繼續(xù)繳納車船稅,2015年9月后可享受車船稅減免政策。
關于車船稅征收管理類問題
問:車輛辦理過戶時,本年度車船稅已繳納,是否可申請退稅?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問:黃先生今年年初購置的車輛因故被盜,能否申請退回已繳納的車船稅?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 )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因此,納稅人被盜的車輛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已繳車船稅的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月份起至本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問:納稅人因未按規(guī)定繳納車船稅需要繳納滯納金,滯納金能否由購買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代收代繳?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 納稅人沒有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稅款時,可以一并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車船稅滯納金由車船稅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
問:營改增后,保險公司代征車船稅,開具發(fā)票時如何體現(xiàn)車船稅稅款信息?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規(guī)定:“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時,應在增值稅發(fā)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fā)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問:納稅人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車船稅?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第十九條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2號)規(guī)定,已經(jīng)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因質量原因,車船被退回生產(chǎn)企業(yè)或者經(jīng)銷商的,納稅人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退貨月份以退貨發(fā)票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xù);納稅人發(fā)現(xiàn)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xù)。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xù)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
問:公司有一輛本市號牌的牽引車(貨車),到現(xiàn)在沒有去審,導致現(xiàn)在查詢到車輛出現(xiàn)了強制報廢,這種情況的車輛2013年6月至今繳納的車船稅是否可以辦理退稅嗎?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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