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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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