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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并作出裁決的制度。
在中國,行政復議機關主要包括:行政復議機關在受理復議申請后,需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對復議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復議機關應在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復議機關在審理過程中,應當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必要時還可以調查取證。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能再提起訴訟。
通過這一機制,確保了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護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一般情況下,應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具體選擇哪個機關取決于原具體行政行為是由哪一級行政機關作出的。
行政復議期間,原行政行為是否停止執(zhí)行?答:通常情況下,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原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但如果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且復議機關認為其請求合理的,可以決定停止執(zhí)行。
行政復議決定書何時生效?答: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復議決定書所規(guī)定的義務,如不履行,復議機關有權采取相應的措施予以強制執(zhí)行。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官方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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