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私募基金是否適用金融同業(yè)利息收入的免征規(guī)定?關于這個問題有普遍的爭議,有兩個不同觀點及其理由。我們傾向認為私募基金不適用金融同業(yè)利息收入的免征規(guī)定。即:私募基金的持有金融債、政策性金融債等獲得的利息,不免征增值稅。
國民經濟統(tǒng)計分類中,金融機構也包括各類資管。所以實質作用與金融機構幾乎無異的各類資管產品,應當對其金融同業(yè)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目前有兩種觀點:
(1)一種觀點認為,除了證券投資基金以外,其他目前所有資管產品不屬于財政部定義的金融機構,因此資管產品開展與金融機構間的業(yè)務,暫不可按照同業(yè)往來對待處理。 (2)一種觀點認認為,資管產品發(fā)生應稅行為時,是以管理人作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自營業(yè)務和資管產品業(yè)務均是在同一納稅主體下履行義務,其適用優(yōu)惠政策的資質也是一致的。即若管理人為金融機構,其運營的資管產品也適用金融機構有關優(yōu)惠政策。
大多數(shù)認為資管(除了公募基金外)不適用金融同業(yè)利息收入的免征規(guī)定的,都是參考財稅36號文:
金融機構是指:
(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yè)銀行、政策性銀行。
(2)信用合作社。
(3)證券公司。
(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5)保險公司。
(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保監(jiān)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yè)務的機構等。
可以看到,在資管產品中,除了“證券投資基金”被定義為“金融機構”,大部分資管產品不屬于金融機構。而在第(6)條款中,也重點強調了必須是“經批準成立”這一點。因此可以推得這里的“金融機構”不包括私募基金。 所以除了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其他資管產品,如銀行理財、券商資管、保險資管等等,都不適用下列金融同業(yè)利息收入的免征規(guī)定。
具體如何操作,最好與當?shù)囟惥譁贤ā?/p>
還想學習更多財稅知識?
郭煜宏老師講解的
本課程按照私募財稅處理的關鍵點,從組織構架、不同模式講解公司型、合伙型、契約型、嵌套型私募基金的納稅主體判斷,從基金層面、管理人層面、投資人層面在不同模式類型下所得稅和增值稅財稅處理,并輔以詳實案例進行深度講解,包括涉稅風險處理,合理避稅籌劃,日常工作重難點問題都做了較詳盡的講解,對企業(yè)實操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心動不如行動,快來一起學習吧!點擊圖片即可報名>>
Copyright © 2000 - m.jnjuyu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