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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界定上為什么眾說紛壇莫衷一是呢?讓我們一起看下這個案例吧!
案例:2017年5月,壹加壹置業(yè)有限公司(A公司)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將工程對外發(fā)包,最終由神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B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中標。A公司出于質量控制的考慮,在招投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工程所用鋼材由A公司統(tǒng)一購買。同時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日前,A公司與B公司辦理工程結算時,對B公司到底是應當提供10%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還是應當提供3%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雙方產生分歧:
A公司認為:
甲供材方式規(guī)定的是施工方可以選擇簡易計稅,言外之意就是,施工企業(yè)可以選擇簡易計稅,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在雙方辦理工程竣工結算時(2018年12月),是按照一般計稅即10%稅率進行計量,B公司理所當然的應當開具10%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B公司認為:
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規(guī)定甲供材方式“可以”選擇簡易計稅,該增值稅政策是針對施工方而言,施工方“可以”選擇簡易計稅,A公司只能被動接受而無選擇權,既然稅收政策賦予施工方增值稅征收方式的選擇權,就可以選擇按照3%稅。
B公司認為:
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雙方通過主管稅務機關從中協(xié)調,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因B公司拒不提供10%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A公司拒絕支付工程款,在不得已的情況下,B公司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7〕58號規(guī)定(發(fā)布時間:2017-07-11):特定情況下的甲供工程,不能選擇是否適用簡易計稅,而必須適用簡易計稅。但特定情況下的甲供工程必須適用簡易計稅是有前提:
一是主體為總承包方,分包方不適用。
二是針對的是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三是建設單位僅限于自行采購四種材料。但是該文件發(fā)布后,自2017年7月1日起,總承包單位不能再做選擇,只能適用簡易計稅辦法,而不能適用一般計稅辦法,也就是說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對于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該工程服務不再是甲供工程。
一審法院審理要點:
根據“后法優(yōu)于先法”的原則,B公司應當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應當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相應在雙方辦理工程結算時,增值稅的取費標準也應當按照3%進行計量。
二審法院審理要點:
在本案中,合同簽訂時間為文件出臺之前,按照招投標的文件,是按照當時的適用稅率11%計量,也就意味著B公司已選擇一般計稅方法,雖然后期增值稅政策進行了調整,但稅收政策執(zhí)行的一貫慣例是“老合同老辦法”,也就是說,稅收政策的調整不得干預納稅人原有的正常經營活動秩序。
因此,按照當初的中標合同,B公司應當向A公司提供10%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B公司未依法提供發(fā)票的,按照稅法的規(guī)定,A公司有權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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