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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延長減免社保費實施期限前已繳工傷保險費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按照最新規(guī)定享受減免嗎?(以廣東省為例)
答案:根據廣東省《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yè)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fā)〔2020〕122號)規(guī)定,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其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相應類型享受延長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具體計算方法為,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占其計劃施工期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
在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yè)社保費實施期限政策出臺前,已繳費但因減免期限延長需要重新計算減免優(yōu)惠的工程建設項目,將由稅務部門統(tǒng)一計算應退的費款,并會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動退回到原繳款賬戶。未通過簽約賬戶扣費的,稅務機關將主動聯(lián)系繳費單位獲取賬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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