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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司在法院拍賣平臺股權收購了公司A100%股權,收購后將A公司改名為B,因此房產(chǎn)土地證對應需要修改名字,在修改過程中是否為權屬變更,股權出讓方繳納土地增值稅,股權受讓方繳納契稅呢?
【答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 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chǎn))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chǎn)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chǎn)的行為。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chǎn)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jīng)濟收益。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實施企業(yè)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四、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chǎn)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chǎn)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yè),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五、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chǎn)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的情形。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執(zhí)行企業(yè) 事業(yè)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fā)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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