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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如何正確理解和運用增值稅價外費用?
【回答】
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實務中,很多人往往會把增值稅價外費用混淆為營業(yè)收入而計繳營業(yè)稅或直接沖減費用。如延期付款利息和包裝物租金,往往只看到“利息、租金”,所以就自以為是的計繳營業(yè)稅,結果就被稅務稽查以偷漏稅查處,被查補稅金和滯納金。(注意,此時沒有罰款哦,如果稅務加處罰款就是錯誤的),當然,交稅后,別忘了申請退回已交的營業(yè)稅和相關利息。
稅法: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3年內,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沒有罰款)
稅法: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的稅款。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利息一般按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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