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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拆遷補償款購置房屋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回答】
根據(j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第二條規(guī)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七條規(guī)定情形的,免征契稅:
(一) 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部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guī)定:“第七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一) 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 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guī)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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