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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印花稅法對納稅期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回答】
印花稅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印花稅法實施后,納稅人為境內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應稅合同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境內其他個人,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應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義務頻繁發(fā)生的,也可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應稅營業(yè)賬簿,應按年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境內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稅憑證扣繳期限與扣繳義務人的印花稅納稅期限保持一致;境內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稅憑證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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