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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專票來了!必須知道:沒有發(fā)票章/丟失如何處理/開紅字專票/領用/保管等12個問題
1.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電子化
2.電子專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guī)定等與紙質專票相同。
3.領用電子專票
(1)稅務部門按照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的合計數為納稅人核定領用數量。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的最高開票限額應當相同。
(2)可以通過網上申領方式領取電子專票,無需前往辦稅服務廳或采取郵寄等方式領取空白紙質專票。
(3)在完成對應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并免費領取稅務UKey后,即可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的增值稅電子發(fā)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電子專票。
4.票面不需要蓋發(fā)票專用章
電子專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原發(fā)票專用章
【提醒】通過全國增值稅發(fā)票查驗平臺下載增值稅電子發(fā)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電子專票并驗證電子簽名有效性。
5.票面變化
(1)電子專票將“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次名稱簡化為“項目名稱”;
(2)取消了原“銷售方:(章)”欄次
6.開具時的選擇
試點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既可以開具電子專票,也可以開具紙質專票。受票方索取紙質專票的,試點納稅人應當開具紙質專票。
7.受票方
受票方取得電子專票后,可以登錄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直接確認電子專票的用途,無需前往辦稅服務廳或購買掃描設備辦理發(fā)票認證事項。
【提醒】試點期間開具電子專票的受票方為何僅限于寧波市稅務局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試點工作總體安排,寧波市稅務局將按照風險可控、分批分次、服務保障、平穩(wěn)有序的原則,將受票方納稅人擴大到全國其他省市。
8.發(fā)票查詢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fā)票查驗平臺()查驗電子專票信息。
9.開具紅字電子專票
(1)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時,無需追回已開具的電子專票及其紙質打印件。
(2)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流程一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fā)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47號))
10.檔案保存
納稅人以電子專票的紙質打印件作為稅收憑證的,必須同時保存打印該紙質件的電子專票。
11.電子專票丟失
電子專票具有永久保存的優(yōu)勢。受票方如丟失或損毀已開具的電子專票,可以根據紙質打印件信息在全國增值稅發(fā)票查驗平臺()進行查驗并通過后,下載原電子專票。若紙質打印件一并丟失,還可以向開票方重新索取原電子專票。
12.防止重復報銷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虛假或重復列支等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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