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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fā)布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對建筑施工企業(yè)的收入進行了修訂。那么有哪些變化呢?一起來看看吧!
新收入準則
1.執(zhí)行統(tǒng)一的收入確認模型;
2.收入確認判斷標準:“控制 權轉移”;
3.對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明確 的指引;
4.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guī)定。
老收入準則
1.老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
2.收入確認判斷標準:“風險報酬轉移”;
3.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
4.特定交易事項未明確收入確認和計量。
新收入準則在建筑合同的應用
第一種情形: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單獨合同
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qū)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且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企業(yè)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一份單獨的合同進行會計處理。此類合同變更不影響原合同的會計處理。
【溫馨提示】判斷新增合同價款是否反映了新增商品的單獨售價時,應當考慮為反映該特定合同的具體情況而對新增商品價格所作的適當調整。
例:新增商品價格上的折扣
第二種情形:合同變更作為原合同終止及新合同訂立
合同變更不屬于作為單獨合同的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未轉讓的商品”)之間可明確區(qū)分的,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企業(yè)應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溫馨提示】新合同的交易價格應當為下列兩項之和:一是原合同交易價格中尚未確認為收入的部分(包括已從客戶收取的金額);二是合同變更中客戶已承諾的對價金額。
第三種情形: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同變更不屬于作為單獨合同的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之間不可明確區(qū)分的,企業(yè)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在合同變更日重新計算履約進度,并調整當期收入和相應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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