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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情形可享受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

來源: 上海稅務 編輯:張美好 2019/08/30 15:29:30  字體:

2019年1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發(fā)《關于實施小微企業(yè)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shù))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以下四類情況,自然人也可享受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

會計實務

情況一

  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chǎn)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nèi)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j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情況二

  已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屬于按期納稅的,可按規(guī)定享受月銷售額不到10萬元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

  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屬于按次納稅的,不可享受月銷售額不到10萬元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但執(zhí)行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有關規(guī)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jù)

  1.《稅務登記管理辦法》(2003年12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根據(jù)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情況三

  保險代理人、證券經(jīng)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yè)的個人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fā)票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按規(guī)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

情況四

自然人從事光伏發(fā)電項目,銷售電力產(chǎn)品時可以享受小規(guī)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文件依據(jù)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網(wǎng)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fā)電項目電力產(chǎn)品發(fā)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

  2.2019年3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讓減稅降費實打?qū)?、硬碰硬地落地——國家稅務總局解讀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在線訪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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