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的,每次都需要備案嗎?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的,每次都需要備案嗎?
根據(jù)《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的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規(guī)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實行一次備案制.納稅人備案后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不再備案。納稅人應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guī)定的資料范圍,完整保留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建筑服務的資料備查,否則該建筑服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稅務機關在后續(xù)管理中發(fā)現(xiàn)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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