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無銷售收入的納稅人,如何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
暫無銷售收入的納稅人,如何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明確了暫無收入納稅人如何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問題。15%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口徑與其保持一致。即納稅人在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且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銷售額均為零,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xù)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且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零,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xù)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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