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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優(yōu)化稅務執(zhí)法方式,進一步便利納稅人辦稅,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2019年第39號公告《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規(guī)定(試行)》,決定試行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自2020年4月1日起執(zhí)行。
七大注意事項
一、什么是電子送達?
電子送達是指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tǒng)等特定系統(tǒng)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送達電子版式稅務文書。
二、為什么規(guī)定電子送達?
稅務文書送達是保障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和技術創(chuàng)新,傳統(tǒng)文書送達方式不能更好方便納稅人辦稅,例如,納稅人網(wǎng)上辦理涉稅事項涉及稅務文書的,還需要稅務機關送達或者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領取紙質稅務文書,影響納稅人的網(wǎng)上辦稅體驗。又如,傳統(tǒng)的文書送達方式時間較長,納稅人難以盡快知道文書內容,不能盡快行使相關權利、履行相關義務。
為進一步便利納稅人辦稅,更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減輕征納雙方負擔,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稅務文書電子送達。
三、電子送達的效力如何?
電子送達與其他送達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是對受送達人而言,受送達人可以憑稅務機關送達的電子版式稅務文書辦理涉稅事宜,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送達這些電子版式稅務文書,與其他方式送達的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達人可根據(jù)該文書辦理涉稅事宜,稅務機關受該文書約束;對文書內容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對稅務機關而言,經(jīng)受送達人同意,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可以采用電子送達方式。但并非只要受送達人簽訂了《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稅務機關就只能對其進行電子送達。稅務機關在送達具體稅務文書時可以根據(jù)受送達人情況進行判斷,例如,受送達人正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稅務機關可以選擇將稅務文書直接送達其本人,而不是必須要采取電子送達方式。
四、電子送達怎么體現(xiàn)納稅人的自愿原則?
為了充分尊重受送達人意愿,稅務機關在經(jīng)受送達人同意后對其電子送達。受送達人是否同意,以是否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判斷。即:受送達人簽訂了《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的,表明其同意接受電子送達方式,稅務機關可以對其進行電子送達;
受送達人不同意簽訂《稅務文書送達確認書》的,稅務機關以其他送達方式送達稅務文書。
五、如何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
一是線上簽訂,受送達人登錄特定系統(tǒng)時,系統(tǒng)會自動彈出電子版《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受送達人根據(jù)系統(tǒng)提示確認即可;
二是線下簽訂,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提供紙質《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受送達人簽章確認即可,由稅務機關將其錄入相關系統(tǒng)。
六、如何進行電子送達?
稅務機關電子送達,以電子版式稅務文書到達特定系統(tǒng)受送達人端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特定系統(tǒng)將送達情況自動予以記錄。
為了方便納稅人及早知曉送達的電子版式稅務文書,稅務機關在電子送達后,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提醒受送達人,具體方式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jù)本地信息化條件等情況確定。受送達人應當及時登錄特定系統(tǒng)查閱電子版式稅務文書。
七、哪些文書暫不適用電子送達?
一是從文書種類上,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含簡易程序處罰)、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稅收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阻止出境決定書等文書暫不適用電子送達;
二是從執(zhí)法類型上,稅務稽查、稅務行政復議等過程中使用的稅務文書暫不適用電子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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