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問題:對于申報的銷售額明顯偏低或者無銷售額的,如何確定銷售額?
答案:資源稅法實施后,絕大多數(shù)礦產品都實行從價計征,計稅依據(jù)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準確確定應稅產品的銷售額對于資源稅的申報征收非常關鍵。實踐中,由于資源稅的應稅產品形態(tài)多樣、納稅人賬簿完善程度不同、涉及關聯(lián)企業(yè)交易等原因,有時會發(fā)生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的情況。此外,當納稅人將應稅產品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時,還會發(fā)生自用應稅產品但無銷售額的情況。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總結資源稅前期的有效做法,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中明確,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后續(xù)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xù)加工環(huán)節(jié)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四)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學習更多財稅資訊、財經法規(guī)、專家問答、能力測評、免費直播,可以查看正保會計網校會計實務頻道,點擊進入>>
Copyright © 2000 - m.jnjuyu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