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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出口發(fā)票備注欄是否有開具要求?
答案:《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及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有關問題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通告2019年第6號)規(guī)定,“其他欄次的填寫 單價欄、金額欄應以換算成人民幣后的金額填列。如果出口企業(yè)以非FOB價格成交的,應將其換算成FOB價格后填列。備注欄應頂格填寫“出口發(fā)票”四個漢字,并須注明出口業(yè)務的合同號、貿易方式、成交方式、原幣金額、原幣幣種及適用匯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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