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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家具,是否免征增值稅?
答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五條規(guī)定,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xì)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wù)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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