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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的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承包了天津一個合同值為1000萬元(含增值稅)的工程項目,并把其中300萬元(含增值稅)的部分項目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zhì)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該工程項目最終結(jié)算值為 1000萬元(含增值稅) 。假設該項目屬于老項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簡易計稅。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計發(fā)生合同成本500萬元。請分析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總包方甲公司的會計處理:
1.完成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約成本——工程施工——材料費等 500
貸:原材料等 500
2.收到總承包款:
借:銀行存款 1000
貸:工程結(jié)算 970.87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29.13 (1000/1.03×3%)
3.分包工程結(jié)算:
借:合同履約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
貸:應付賬款——乙公司 300
4.全額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時: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300
貸:銀行存款 300
同時 ,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8.74
貸 : 合同履約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74(300/1.03×3%)
5.甲公司確認該項目收入與費用: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791.26 (500+300-8.74)
合同履約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1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970.87
工程結(jié)算與工程施工對沖結(jié)平:
借:工程結(jié)算 970.87
貸:合同履約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1
6.向項目所在地——天津稅務局預繳稅款=(1000-300)÷(1+3%)×3%)=20.39(萬元)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20.39
貸:銀行存款20.39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0.39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20.39
7.全額開票,差額計稅
發(fā)票備注欄要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所在縣(市、區(qū))及項目名稱。甲納稅申報按差額計算稅額:(1000-300)÷(1+3%)×3%=20.39(萬元)。
建筑施工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時,發(fā)票開具采用差額計稅但全額開票,這與銷售不動產(chǎn)、勞務派遣、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旅游服務等差額開票不同,甲公司可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上填寫:稅額為29.13萬元[1000÷(1+3%)×3%];銷售金額為:970.87萬元(1000-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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