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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問題】
轉讓債權的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案】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jīng)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p>
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產權轉移書據(jù)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jù)。立據(jù)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根據(jù)《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1〕155號)第十條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jù)的征稅范圍是:經(jīng)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jù),以及企業(yè)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jù)。
因此,轉讓債權的合同不屬于產權轉移書據(jù),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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