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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備考指導:票據的權利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4/18 09:52:16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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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規(guī)定,考生必須掌握票據的權利等主要內容。正保會計網校整理了相關知識點及練習測試供廣大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復習。

2012年《經濟法基礎》——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九、票據的權利

  票據的權利: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的權利
含義
順序
1.付款請求權
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
【提示】持票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擔負付款義務的主要是主債務人。
第一順序權利
2.票據追索權
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
【提示】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第二順序權利

  多項選擇題

  ◎下列選項中,可以不支付對價而取得票據權利的有()。

  A.甲公司因退稅從稅務機關取得的支票

  B.乙公司接受購買貨物一方開出的用于支付定金的支票

  C.丙公司因與其他公司合并取得的支票

  D.丁公司因接受贈與取得的支票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的取得。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但如果是因稅收、繼承、贈與、企業(yè)合并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之限制。

  判斷題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所有前手的追索權。()  

  正確答案:錯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的追索權。根據規(guī)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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