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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復習指導:勞動調解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6/12 11:03:57 字體:

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七、勞動調解

  (一)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1.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二)調解員

  對于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yè),其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yè)代表組成

  (三)勞動調解程序

  1.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

 ?。?)調解協(xié)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xié)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xié)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xié)議,用人單位在協(xié)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xié)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3.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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