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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十六、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一)經濟補償的概念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而依法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也稱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區(qū)別:
“三金” | 適用條件 | 性 質 | 支付主體 |
經濟補償金 | (1)勞動關系的解除和終止 (2)勞動者無過錯 | 法定(無過錯,無懲罰性) | 用人單位 |
違約金 | (1)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和競業(yè)禁止的規(guī)定 (2)勞動合同中有違約補償約定 | 約定(有過錯,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 | 勞動者 |
賠償金 |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由于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 | 法定或約定(有過錯,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 | 二者之一 |
(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易出選擇題)
【提示】共9項,其中1—4項與勞動合同解除有關,5—8項與勞動合同終止有關。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guī)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guī)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guī)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并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
公式1: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
公式2: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公式3: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解析1】補償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例如:在該單位工作9年7個月,則應支付10個月的經濟補償。
【解析2】月工資標準: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解析3】特殊計算——考慮到《勞動合同法》的時效性
(1)對于解除勞動合同而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合同法》增加了一條新規(guī)定,即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在此種情形下,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自2008年1月1目起算。
而在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時起計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補償基數的計算略有不同。
?。?)對于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合同法》新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即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點:
①2008年1月1日后,因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應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
②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于經濟補償的計算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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