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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二十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一)訂立勞動合同中: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l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二)履行勞動合同中: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三)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中: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多項選擇題
◎下列情形中,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有( )。
A.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B.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C.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D.勞動合同依法律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法的法律責任。選項A、D屬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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