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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十、個人所得稅一般應納稅額計算
應稅項目 | 稅率 | 扣除標準 |
(一)工資、薪金所得 | 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 (1)2011年9月1日前月扣除2000元;9月1日起月扣除3500元(附加扣除月4800元) (2)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 (3)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般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
應稅項目 | 稅率 | 扣除標準 |
(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提示】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比照該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 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 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 |
(三)對企事業(yè)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 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 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 |
應稅項目 | 稅率 | 扣除標準 |
(四)勞務報酬所得 | 20% 【特殊】一次取得的勞務報酬應納稅所得額20000元以上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稅率30%;50000元以上,稅率40% | 每次收入≤4000元:定額扣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20% 【特殊】出租房屋: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20%(出租住房10%) |
(五)稿酬所得 | 20% 【特殊】按應納稅額減征30% | |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20% | |
(七)財產租賃所得 | 20% 【特殊】出租居民住用房適用10%的稅率 |
應稅項目 | 稅率 | 扣除標準 |
(八)財產轉讓所得 | 20% | 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 |
應稅項目 | 稅率 | 扣除標準 |
(九)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20% | 無費用扣除,以每次收入為應納稅所得額 【特殊1】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所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特殊2】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l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適用5%的稅率;2008年10月9日起免稅 |
(十)偶然所得 | ||
(十一)其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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