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鞏固預習:印花稅法律制度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知識點五、印花稅法律制度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
印花稅特點:兼有憑證稅與行為稅特征;稅率低;征稅范圍廣;納稅人自行完稅。
一、印花稅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印花稅的納稅人
1.立合同人——合同的當事人(包括代理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如果一份合同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共同簽訂,那么簽訂合同的各方都是納稅人。
2.立賬簿人
3.立據人——如果書據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共同書立的,則各方都是納稅人。
4.領受人——是指領取并持有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個人。
5.使用人——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納稅人是使用人。
6.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的當事人。
(二)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A合同類
1.貨物購銷合同:
包括出版單位與發(fā)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和音像制品的應稅憑證,例如訂購單、訂數單等(不包括訂閱單位和個人)。
包括發(fā)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但是,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憑證。
2.財產保險合同——農牧業(yè)財產合同免稅
3.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4.技術合同。
。1)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
。2)技術咨詢合同中,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的合同不貼印花。
5.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與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合同。
6.財產租賃合同。但不包括企業(yè)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
B書據類憑證:包括財產所有權,以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等權利轉移書據。
C賬簿類憑證
。1)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反映生產經營單位資本金數額增減變化的賬簿。
。2)其它賬簿是指除記載資金賬簿以外的核算有關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賬簿。
。3)注意特殊賬簿的規(guī)定:納入征稅范圍的營業(yè)賬簿,不按立賬簿人是否屬于經濟組織(工商企業(yè)單位、工商業(yè)戶)來劃定范圍,而是按賬簿的經濟用途來確定征免界限。例如,一些事業(yè)單位實行企業(yè)化管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賬簿就視同于企業(yè)賬簿,應納印花稅;而一些企業(yè)單位內的職工食堂、工會組織以及自辦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設置的經費收支賬簿,不反映生產經營活動,就不屬于“營業(yè)賬簿”稅目的適用范圍。
D證照類憑證: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二、印花稅稅率
。1)比例稅率:0.05‰、0.3‰、0.5‰、1‰。
(2)定額稅率。在印花稅的13個稅目中,“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yè)賬簿”稅目中的其它賬簿,適用定額稅率,均為按件貼花,稅額為5元。
三、印花稅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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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合同類憑證 | 計稅依據 |
購銷合同 | 合同記載購銷金額 |
加工承攬合同 | 加工或承攬收入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 收取的費用 |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 承包金額 |
財產租賃合同 | 租賃金額 |
貨物運輸合同 | 運輸費用,但不包括裝卸費用和保險費 |
倉儲保管合同 | 保管費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額 |
財產保險合同 | 支付(收取)的保險費 |
技術合同 | 價款、報酬和使用費 |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計稅金額×比例稅率
注意:
。1)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經濟事項的同一憑證,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算貼花。
。2)納稅人簽訂應稅合同,就發(fā)生了應稅經濟行為,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應當繳納印花稅。
。3)辦理一項業(yè)務,如果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單據應按規(guī)定貼花。
2.營業(yè)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為其計稅依據。應納稅額=(實收資本+資本公積)×0.5‰
3.不記載金額的營業(yè)賬簿、政府部門發(fā)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專利證等權利許可證照,以憑證或賬簿的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件數×5
4.產權轉移書據:
應納稅額=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比例稅率(萬分之五)
5.核定稅額的情況
。1)未按規(guī)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3)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fā)現納稅人有未按規(guī)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應當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情況及同行業(yè)合同簽訂情況,確定科學合理的數額或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四、稅收優(yōu)惠
1.法定憑證免稅。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2.免稅額。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稅。
3.特定憑證免稅。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委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yōu)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4.特定情形免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印花稅:
。1)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yè)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2)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花;用于生產經營的,按規(guī)定貼花;
。3)托運單據,暫免貼花;
(4)對企業(yè)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tǒng)計簿、臺賬等,不貼印花;
。5)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不記載經營業(yè)務的賬簿不貼花。
5.對企業(yè)兼并的并入資金,凡已按資金總額貼花的,接收單位對并入的資金,不再補貼印花。
6.企業(yè)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7.納稅人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fā)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8.農林作物、牧業(yè)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9. 書、報、刊發(fā)行單位之間,發(fā)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而書立的憑證,免征印花稅。
五、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時間——印花稅應當在書立或領受時貼花。
2.納稅地點——就地納稅
3.納稅方法:
(1)自行貼花納稅法
注意:自行計算、購花、貼花并注銷或畫銷后,才算完整地履行了納稅義務。
對于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但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2)匯貼或匯繳納稅法
匯貼——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時
匯繳——同一種類應稅憑證需要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匯總繳納的期限,1個月。
。3)委托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