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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題訓練串串燒]2012年中級經(jīng)濟法習題:訴訟時效期間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1/10/11 14:56:04 字體:

  短暫的休息,是為了積蓄力量;暫時的停留,決不能停止前行的路,只要有夢想,讓我們向著目標快樂出發(fā)!為夢想加油,為目標奮斗!2011年會計職稱答題活動搶先做開始啦!題目發(fā)布第二天公布答案和解析,期待您的加入!

  [單選題]

  2006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場購物時,將自己攜帶的兩件物品存放在存包處。當天取物時卻只取到一件。存包員否認李某存了兩件物品,雙方爭議未果,李某擬起訴至法院。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有效期間是( )。

  A.2006年9月1日前

  B.2007年3月1日前

  C.2008年3月1日前

  D.2026年3月1日前

2012會計職稱網(wǎng)校學友做題活動大串燒開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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