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難點講解: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難點講解七、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
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類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是不盡相同的。
一、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差異性
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規(guī)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法律依據是不同的。
1.通常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主要是立法機關和部分執(zhí)法機關,其主體資格需要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特別是專門的組織法的規(guī)定才能取得。
2.對于接受調控或規(guī)制的企業(yè)等市場主體的資格
?。?)一般不需要有專門的法律作出特別規(guī)定,因為它們首先必須是通常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而市場主體資格取得的基本條件應當是一視同仁的。因此,其資格取得主要是依據反映主體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在經濟法領域,基于社會公益的考慮,也不排除對某些特殊行業(yè)的市場主體作出特殊的要求。
二、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稱非單一性。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表現在:
1.是在主體職權方面,更強調有關宏觀調控和市場規(guī)制職能的行使,更強調其經濟管理職能,這已經體現在一些專門的法律規(guī)范中。如中央銀行、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等的職能、職權等,都有專門的法律作出具體規(guī)定
2.雖然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主要由民商法確定其資格,但不排除在市場準入方面,基于產業(yè)政策的考慮,由專門的經濟法規(guī)范對其主體的資格或資質條件等作出專門的限定。
【例·多選題】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類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是不同的。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法律依據不同
B.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其主體資格需要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特別是專門的組織法的規(guī)定才能取得
C.接受調控或規(guī)制的企業(yè)等市場主體的資格,一般不需要有專門的法律作出特別規(guī)定
D.在經濟法領域,基于社會公益的考慮,也不排除對某些特殊行業(yè)的市場主體作出特殊的要求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差異性。
【例·判斷題】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特殊性,是因為經濟法更關注整體的經濟運行、整體的經濟秩序、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才需要從主體的職權、職責以及權利義務等方面作出更多的限定。( )
Y.對
N.錯
【正確答案】:Y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題目的表述是正確的。
【該題針對“經濟法的主體”知識點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