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難點講解: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和增加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難點講解三十、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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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3.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4.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例題·單選題】某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顧問在審查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時,提出以下意見,其中不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是( )。
A.公司現(xiàn)有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5萬元,故減資6萬元后,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B.股東會同意本方案的決議,經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
C.公司自作出減資決議之日起,除了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外,還應在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D.如果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有義務予以滿足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和“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是不一樣的,前者是指“股東人數(shù)”,后者是指“表決權”)。所以B選項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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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