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強化學習:調控主體與規(guī)制主體的職權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強化學習十五、調控主體與規(guī)制主體的職權
(一)職權的分類與職權法定
1.分類
2. 職權法定
無論是財政調控權、稅收征管權,還是金融監(jiān)管權,都是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而且必須由法律來加以規(guī)定,這是"職權法定"的基本要求。
(二)調制權的分配
1.我國在調制立法權方面:實際上采用的是"分享模式"。不僅全國人大享有立法權,而且國務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規(guī),甚至國務院的某些職能部門都可能在事實上進行相關的立法。(對照:經濟法的淵源)
2.我國在調制執(zhí)法權方面:一般由相關職能部門行使專屬的調制權。(對照:經濟法主體分類)
?。?)宏觀調控部門:國家發(fā)改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
?。?)市場規(guī)制部門: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
?。?)同一主體可能既享有調控權,又享有規(guī)制權。
單項選擇題
根據具體調控領域、具體調控方式等標準劃分,不屬于宏觀調控權的是( )。
A.財政調控權
B.金融調控權
C.計劃調控權
D.市場調控權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職權的分類。可以把宏觀調控權再分為財政調控權、金融調控權、計劃調控權等。
判斷題
經濟法主體的職權和經濟法主體的權利,都是必須依法行使且不可放棄的。( )
【正確答案】:N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界定。經濟法主體的權利,是經濟法主體中的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依經濟法的規(guī)定而可以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或要求其他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這種權利是可以放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