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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知識點二十四、保證期間
【舉例】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主合同,且有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已知主債務在07年3月1日履行期滿,則主債的訴訟時效是07年3月1日-09年3月1日。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則保證期間就是:07年3月1日-07年9月1日。若債權人在07年8月1日主張債權,則保證責任確定,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即07年8月1日-09年8月1日。若債權人在07年3月1日-07年9月1日之間沒有主張債權,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俦WC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xù)期間,是債權人向保證人行使追索權的期間。
?、诒WC期間性質上屬于除斥期間,不發(fā)生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主張權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證中表現(xiàn)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表現(xiàn)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場合,債權人應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鼙WC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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