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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提存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2/16 09:06:59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知識點三十九、提存

  提存是指非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關保存,以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

  【相關考點】無法直接交付的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對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一)提存的原因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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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如水果、海鮮),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2.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此處規(guī)定的"5年"時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3.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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